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29號
上 訴 人  陳政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金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須具體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