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吳青純
訴訟代理人  曾旭成
被   告  張婉琳
兼訴訟代理  劉坤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6月17日上午11時2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103年5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成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解散及清算程序?如有,請提供
 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原告就被告所提當事人不適格,表示意見。並表明本案訴訟
 聲明之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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