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吳青純
訴訟代理人 曾旭成
被 告 張婉琳
兼訴訟代理 劉坤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6月17日上午11時2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103年5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成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解散及清算程序?如有,請提供
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原告就被告所提當事人不適格,表示意見。並表明本案訴訟
聲明之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