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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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詐│有││台││台│││台│││號│││期││中│少3│中│少3││中│少3││少5│││徒│1│地│2│高│上3│4│高│上3│4│刑5││欺│刑││檢│偵│分│訴1││分│訴1││執│││肆││署││院│││院││││││月│││││││││││├──┼──┼────┼─┼───┼─┼───┼────┼─┼───┼────┼───┤│竊│有││台││台│││台│││號│││期│8│中│少少│中│少1││中│少1││執9│││徒│至│地│偵偵│高│上3│1│高│上3│1│緝7││盜│刑│8│檢│13│分│訴││分│訴││9│││陸││署│04│院│││院││││││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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