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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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非法持有刀械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非│有││││台││││││││法│期││台│少1│中│上4││同│同││7││持│徒│中│中│連5│高│2│4│││4│執9││有│刑││地│偵4│分│訴6│││││8││刀│七││檢││院│││上│上││2││械│年│││││││││││├──┼──┼────┼──┼─────┼─┼───┼────┼─┼───┼────┼────┤││有││││台││││││││強│期││台│少1│中│上2││最│台5││9│││徒││中│連5│高│更7││高│5│6│執8│││刑││地│偵4│分│㈠1││法│上7││9││盜│五││檢││院│││院│3││3│││年│││││││││││└──┴──┴────┴──┴─────┴─┴───┴────┴─┴───┴────┴────┘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