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許永利 因犯如附表所示轉讓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許永利因轉讓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D~T32VX6L8G2Q6;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9│││││││││毒│期││台│6│台│4││同│同││6│││徒│67│中│偵5│中│訴2│8│││4│執6│││刑││地│3│地│4│││││2││品│七││檢│1│院│1││上│上││6│││月││署│││││││││├──┼──┼────┼──┼─────┼─┼───┼────┼─┼───┼────┼────┤││有││││││││││││毒施│期│67│台│80│台│5││同│同││3││用│徒│至│中│60│中│上9│││││0││一│刑│3底│地│偵55│地│1│4│││5│執4││品級│一││檢│35│院│訴2│││││3│││年││署│11││││上│上│││├──┼──┼────┼──┼─────┼─┼───┼────┼─┼───┼────┼────┤││有││││││││││││毒施│期│67│台│80│台│5││同│同││3││用│徒│至│中│60│中│上9│││││0││二│刑│5下│地│偵55│地│1│4│││5│執4││品級│八│旬│檢│35│院│訴2│││││3│││月││署│11││││上│上│││└──┴──┴────┴──┴─────┴─┴───┴────┴─┴───┴────┴────┘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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