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13號原告 李鈞翰
陳碧月 李佳靜 黃一航 林秀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被告 林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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