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李甫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李甫汶│華南商業銀行│105年2月13日│100,000元│0000000│││││北新莊分行│││││├──┼──────┼──────┼───────┼─────┼─────┼──┤│002│李甫汶│華南商業銀行│105年3月5日│50,000元│0000000│││││北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