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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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段相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古紹霖┌───────────────────────────┐│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86NX00000000│1│300││├──┼───────┼───────┼──┼──┼──┤│0005│板信商業銀行│94NX0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