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81號上訴人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玉芳 黃燕雪 黃玉敏 陳信平 (即 陳賴素貞 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凰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尚美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祁緯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穎 陳佳培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蘭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洲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上訴人 賴石溪
黃吳彩月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滄明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賴天乞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賴彬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廖蘇隆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芳
王振翰 蕭吉翎 被上訴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馮韋凱 律師
參加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周宜璋 訴訟代理人 趙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