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書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書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書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8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01年8月8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16日延長二個月之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再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復經本院於101年11月28日裁定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2年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復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17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