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乙○○
李紫薰 (原名 陳李清赺 )即永隆農產加工廠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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