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洪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原宏營造有限公司吳│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99年7月15日│67,070元│0000000││││長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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