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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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