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編號3、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編號5、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二罪、編號3、4二罪、編號5、6二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用麻醉藥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82年6月6日起至同年│82年6月6日起至同年│83年6月17日│││月8日止│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18號│第11418號│第104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院│院│││事├──────┼─────────┼─────────┼─────────┤│實│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665│83年度上訴字第665│83年度訴字第3166號││審││號│號│││├──────┼─────────┼─────────┼─────────┤││判決日期│83年5月31日│83年5月31日│83年11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院│院│││判├──────┼─────────┼─────────┼─────────┤│決│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665│83年度上訴字第665│83年度訴字第316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3年5月31日│83年5月31日│83年12月1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9月│├────────┼─────────┼─────────┼─────────┤│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罪│品罪│用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3年6月17日│86年8月間起至86年9│86年8月間起至86年8││││月3日│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70號│第18087、18844號│第18087、1884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83年度訴字第3166號│87年度上訴字第700│87年度上訴字第700││審│││號│號││├──────┼─────────┼─────────┼─────────┤││判決日期│83年11月2日│87年4月17日│87年4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83年度訴字第3166號│87年度上訴字第700│87年度上訴字第700│││││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3年12月15日│87年4月17日│87年4月17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有期徒刑2月││││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