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丁彩華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石育華花蓮一信臺東分社│95年3月20日│20,800元│R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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