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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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債權人 徐震 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吳秀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