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佳薇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叁拾粒(驗餘淨重共計壹拾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佳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4、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第1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0粒(驗餘淨重10.1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30日刑鑑字第100003651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所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0粒,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總淨重10.55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重10.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100年3月30日刑鑑字第100003651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且上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24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4、6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復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除聲請書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0粒,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30粒外,經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取樣之0.3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業已鑑定用罄而滅失不存在,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敘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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