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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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 林軒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村興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1月31日│11,300元│KA0000000│││││行│││││├──┼─────────┼─────────┼──────┼──────┼──────┼──┤│002│ 鄧詠芳 │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99年2月5日│25,3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