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停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11號聲請人 郭豐南
曾登茂 吳秀英 蘇榮原 陳勝國 陳素貞 王文秀 朱台新 劉碧華 毛先得 曾銘洲 陳益仁 黃正忠 陳琬茹 董美枝 陳兆熊 蔡長利 何振輝 方嘉郎 謝李宜樺 王鳳巢 杜萬盛 廖慶勝 羅 楊美仁 羅中嶽 林凉方 蕭銀 楊雲湘 陳麗州 王淑 傅絹媚 林冶純 蔡文智 黃木榮 張文耀 康智淵 段慧玲 莊文穎 吳樹安 蘇秀鑾 徐秀英 徐秀芬 謝惠卿 林桂蓮 江得海 共同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嘉義市政府等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重新核算聲請人每月退休所得的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