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聲請人 蔣馥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聲請人 蔣馥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