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侯勝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志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3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面積(平│土地現值│原告權利│價額││││方公尺)│(新臺幣)│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20│19,900元│4分之1│99,500元│││666地號│││││├──┼─────────┼────┼─────┼────┼──────┤│2│臺南市○○區○○段│262│19,900元│4分之1│1,303,450元│││686地號│││││├──┼─────────┼────┼─────┼────┼──────┤│3│臺南市○○區○○段│66│19,900元│4分之1│328,350元│││686之1地號│││││├──┴─────────┴────┴─────┴────┼──────┤│價額合計│1,73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