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棋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被告林棋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包裝之塑膠袋與所裝│││││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第一級毒品│含袋毛重0.18公│而難以析離││1│海洛因1包│克,因鑑驗使用├─────────┤│││0.0049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16/5028│││││2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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