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東裕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 徐明傑 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所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徐明傑之土地應繼分均為10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告 公同共 │被告徐明傑之│價額││││(平方公尺)│(新臺幣)│有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新臺幣)│├──┼───────┼──────┼──────┼─────┼──────┼─────┤│1│臺南市佳里區延│2421.32│4,528元│16分之3│10分之1│205,570元│││平段1109地號││││││├──┼───────┼──────┼──────┼─────┼──────┼─────┤│2│臺南市佳里區延│109.12│3,900元│16分之3│10分之1│7,979元│││平段1114地號││││││├──┴───────┴──────┴──────┴─────┴──────┼─────┤│價額合計│213,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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