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請人甲○○
3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5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即養女甲○○設籍住所為「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13鄰中正89之31號」,業經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甚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