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洪英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11號裁定送臺灣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98年4月21日桃所衛字第0000000000-0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仍扣有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淨重1.8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3.64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淨重3.8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0.59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2370號鑑定書、98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9740號鑑定書、97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4
49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又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備註│├──┼──────┼──────┼───────────┤│㈠│第一級毒品海│淨重1.87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4包││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2370號鑑定│││││書│├──┼──────┼──────┼───────────┤│㈡│第一級毒品海│淨重3.89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3包││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9740號鑑定│││││書│├──┼──────┼──────┼───────────┤│㈢│第一級毒品海│淨重3.64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洛因1包││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4490號鑑定│││││書│├──┼──────┼──────┼───────────┤│㈣│第二級毒品甲│驗餘毛重9.98│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之│││基安非他命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外觀│││包││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