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99年度執字第7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犯罪日期│98.02.07│98.02.26│98.02.2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犯罪日期│98.03.07│98.03.08│98.03.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犯罪日期│98.03.17│98.03.19│98.04.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有期徒刑03月││││││├──────┼─────────┼─────────┼─────────┤│犯罪日期│98.04.03│98.04.04│98.09.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350│98年度偵字第11350│99年度偵字第4900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9年度中簡字第110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4月0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8年度上易字第1725│99年度中簡字第1108││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01月05日│99年01月05日│99年0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2號(編號1~│第1342號(編號1~│第5661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8月│││├──────┼─────────┼─────────┼─────────┤│犯罪日期│98.03.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752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4月0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95號││││決││││││├────┼─────────┼─────────┼─────────┤││確定日期│99年05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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