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上訴人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被上訴人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複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6,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