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李依璇 被告 林雪珍
阿祥 (年籍資料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阿祥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遭詐騙金額新臺幣4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就被告阿祥部分,並未敘明其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請求之對象為何人,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劉明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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