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告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世直被告 季玉玲
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
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