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簡煌鏘
簡煌嶸 簡秀琴 簡秀妍 簡秀華 簡桂香 劉簡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劉簡桂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簡秀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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