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提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提字第6號抗告人 郭明蒼 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所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並於寄存後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