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丁○○甲○○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戊○○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因93年度國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乙○○、戊○○、丙○○、丁○○、甲○○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7,480元、719,000元、500,000元、526,500元、500,000元,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11,730元、8,100元、8,595元、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起上訴未為此款聲明,而有上訴不合程式且可以補正之情形,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上訴人乙○○等五人提起上訴,亦未依前述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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