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102年度桃簡字第689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清風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16日102年桃簡字第68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2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102年8月2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並由上訴人即被告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9頁),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