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文芳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廖靜宜 複代理人 盧秀蓮 被告 莊明芬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比佛利大山莊社區核准興建範圍以外,增建違章建築,將增加山坡土地之負荷而有流失之虞,及妨害全區住戶居住安全,依比佛利大山莊社區管理公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6條第1項及第15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上RC造3樓建物、同段70建號之外掛式電梯建構工程及鋼構建物等拆除,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原告就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乃社區管理之維護,系爭社區住戶居住公全之公共利益,實難有客觀價額得以核定原告所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2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用14,1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