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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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簡茂生
被   告  吳鈺茹
被   告  吳畇蘘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鈺茹、吳畇蘘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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