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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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清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於民國
99年1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