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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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祖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祖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至5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4.0816時20│100.04.0816時20│100.04.2215時30│││分許往前回溯96小│分許往前回溯96小│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67號│毒偵字第1667號│毒偵字第17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緝字│101年度訴緝字│101年度訴緝字││││第220號│第220號│第229號││├────┼────────┼────────┼────────┤││判決│101.07.18│101.07.18│101.07.2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101年度訴緝字│101年度訴緝字││判決││第220號│第220號│第229號││├────┼────────┼────────┼────────┤││判決│101.07.18│101.07.18│101.07.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540號(│執更字第3540號(│執更字第3540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刑2年)│刑2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06.24│101.06.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38號│毒偵字第20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第1937號│第1937號│││├────┼────────┼────────┼────────┤││判決│101.09.11│101.09.1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1937號│第1937號│││├────┼────────┼────────┼────────┤││判決│101.09.11│101.09.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字第11157號(編│字第11157號(編││││號4至5數罪併罰已│號4至5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