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A.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A.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