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強制性交等2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1.8.26│101.8.31│├──────┼─────────┼─────────┤│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45號│字第214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790號│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8│102.6.2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39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2.19│102.9.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464號│字第11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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