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弘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程冀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