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05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本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案號:旗監違字第裁85-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本田於民國100年9月28日19時15分許,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為警攔檢查獲,經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每公升所含酒精為0.30毫克,而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0.25至
0.4毫克)」之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若遭吊扣駕照,生活將陷於困難,請為撤銷罰單之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者,應接受道安講習,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處分人於100年9月28日19時15分許,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為警攔檢查獲,經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每公升所含酒精為0.30毫克,乃經警開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警方舉發通知單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如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如上開裁決書處罰主文所示,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