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女(警詢代號3313HV10103,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被告 吳智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侵易字第二二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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