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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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979號
聲請人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代理人 陳智翔
相對人 彭心蓉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