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陳宛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953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5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41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86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7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5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7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3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5.71%計算;嗣於108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7.71%計算;另於108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17,6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6.71%計算。並約定逾期繳款時,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被告屆期未清償,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貸款餘額114,953元、315,861元、12,206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對於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已聲請更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依上開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本院始得依法停止訴訟程序。本件依被告所述,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程序仍未完成,堪認被告應尚未經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算程序,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無須停止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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