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4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584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告 黃勝強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584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82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82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6日駕駛TDD-5716號車在台北市辛亥

路二段171巷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原告保車RBS-0197

號,經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維修估價單、維

修照片,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

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幣5,

197元外,加計板金等費用(新台幣新台幣65,630元)後,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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