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微字第4號再審原告 沈克勤 再審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7年度保險小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