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9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8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偉鴻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偉鴻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4-甲氧基安非他命(下稱
P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陸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並無故持有之。嗣於106年2月21日晚間某時,其將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藏放在 楊騏瑄 (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6樓居處而續為持有。嗣於106年8月14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偉鴻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楊騏瑄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491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105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18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
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係足以導致
精神障礙之成癮性毒品,有危社會治安,竟仍持有之,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八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四之深綠色乾燥葉片1袋,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附表編號九之咖啡色粉末2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毒品係被告本案持有,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92頁背面),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結晶│貳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本案持有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合計肆點陸零玖│毒品甲基安│為警查獲之第二│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玖公克)│非他命成分│級毒品│第0000000號、第10│││││││65239Q號毒品鑑定書│├──┼────┼───────┼─────┼───────┼─────────┤│二│混有白色│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結晶之白│貳點捌柒陸捌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色粉末│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第10│││││││65239Q號毒品鑑定書│├──┼────┼───────┼─────┼───────┼─────────┤│三│黃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貳點肆伍壹陸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第10│││││││65239Q號毒品鑑定書│├──┼────┼───────┼─────┼───────┼─────────┤│四│深綠色乾│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燥葉片│零點零零捌伍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第││第0000000號毒品鑑│││││二級毒品四││定書│││││氫大麻酚成│││││││分│││├──┼────┼───────┼─────┼───────┼─────────┤│五│深咖啡色│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乾燥物│零點零零零伍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六│白色透明│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結晶│零點玖參伍零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混有淡黃│貳袋(驗餘淨重││││││色結晶之│合計柒點零捌貳││││││淡黃色粉│捌公克)││││││末│││││├──┼────┼───────┼─────┼───────┼─────────┤│七│淡黃色結│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晶│參點柒貳貳零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第10│││││││65239Q號毒品鑑定書│├──┼────┼───────┼─────┼───────┼─────────┤│八│淡黃色細│壹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結晶│零點陸貳捌壹公│毒品甲基安││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克)│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九│咖啡色粉│貳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二級│同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末│合計捌點柒陸公│毒品甲基安││6年北市鑑毒字第49││││克)│非他命、第││1號鑑定書│││││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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