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原告A女(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