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79號上訴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秀雲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7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