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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